四、信托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述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具体业务特征设定、细化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五、信托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信托公司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六、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按季向董事会报告一次。信托公司接此通知后一个月内要将稽核设置状况和人员报银监会备案,并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内部稽核情况。
七、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各银监局应立即对辖内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相关规定的辖内信托公司,应及时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银监会。
对在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未分离的辖内信托公司,应要求其于2005年2月1日前进行规范,限期不予规范的或规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银监局应及时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