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按时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递交母机构的年报等材料,是否及时报告母机构的重大事项;
4.熟悉和掌握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情况。代表处有无对全体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代表处有无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我国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跟进和研究。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代表处监管档案的管理,对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进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至少需要关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代表处:
(一)母机构在华业务活动比较活跃;
(二)母机构从事本地化业务的倾向较高;
(三)母机构以代理行业务为经营特色;
(四)代表处工作人员的数量达到或超过6人;
(五)代表处所在地为母机构或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客户集中地区;
(六)代表处办公室电脑安装了与母机构联网的业务操作系统并租用了数据通讯专线。
同时,各银监局要与辖区内中资银行从事国际业务的部门建立定期的工作沟通机制,了解有无代表处工作人员上门推销或参与经营性业务,或者有无尚未获得批准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却以驻华首席代表等称谓进行营销活动的人员。
三、各银监局2004年年底前要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两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今后形成工作制度。由于代表处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隐蔽性较强,一般的检查方式不易发现问题,各银监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事先不通知的现场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前要制定周密、细致的检查方案,对参加检查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分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做好周全的取证工作。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报告报银监会备案,代表处确实存在问题拟进行处罚的,处罚前应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四、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代表处监管法规的调研。针对《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代表处监管规定的操作性不强、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各银监局要收集代表处监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代表处监管法规,为制定有关代表处监管的操作细则提出监管建议。
五、各银监局要对代表处首席代表学习和掌握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要求。从工作尽职的角度,首席代表应该熟悉与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责任组织代表处其他工作人员学习与日常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进研究。为促进首席代表工作尽职和依法合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首席代表进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把首席代表掌握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代表处监管考核的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