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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06号 2004年9月6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监管调研工作。各银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2004年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代表处较为集中的地区可以结合2004年度代表处上报年报工作,分期分批进行检查和调研。
  调研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主要从代表处的基本信息更新和合规性调查两个方面着手:
  (一)基本信息更新至少应包括:
  1.代表处的母机构信息。母机构最新的业务经营指标,组织管理结构和经营特色,在华业务的发展方向;
  2.代表处职能定位。母机构对代表处工作职能的书面规定或授权,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业绩的考核方式,薪酬制度与工作业绩的关系;
  3.代表处经费开支。代表处经费收支是否接受审计,如何保管经费开支的账本和原始凭证;
  4.代表处人员与分工。现有工作人员的数量、学历和从业资历等基本情况,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说明;
  5.代表处电子设备。代表处是否在办公室电脑上安装母机构的业务操作系统,是否参加母机构通过互联网连接的局域网,有无安放服务器的专门机房,有无租用电信部门的数据通讯专线。
  (二)合规性调查主要包括:
  1.是否依法合规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有无违规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
  2.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代表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宜,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或报备,有无使用与代表处工作人员称谓不符的“客户经理”等头衔对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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