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银行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下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规程比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二、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
三、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分析要素(法人机构)
五、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分析要素(分支机构)
六、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附件一
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日期:
┏━━━━━━━━━━━━━━━━━━━━━━━━━━━━━━━━━━━━┓
┃电话时间: 通话对象: (职务) ┃
┃记录人: ┃
┃电话议题: ┃
┃电话内容: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