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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六)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商业银行,并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一)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商业银行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商业银行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
  (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发送《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当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作出提示。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后,应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商业银行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在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授权、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类信息、商业银行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商业银行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商业银行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监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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