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应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
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对重要事项的电话询问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应发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二),并可要求商业银行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走访商业银行应坚持双人走访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 信息处理与分析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
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流动性状况等方面(分析要素参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按季撰写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总体风险评价;
(二)商业银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