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21号 2004年4月5日)
各银监局: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并将有关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上报银监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是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银监局应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规范、高效地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
二、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履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职能。
三、各银监局应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明确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要求,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和指导各行严格执行和落实,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监管信息要求应明确各类监管信息的具体内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和保密要求等,特别应对信息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各银监局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各银监局应充分利用定期走访、审慎会谈、即时询问、要求报送补充信息等手段,及时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信息。在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时,应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定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文书,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六、各银监局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规定,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分行别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不求面面俱到,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事实(典型案例)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围绕监管重点,真正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慎的、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
附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