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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
(2005年10月27日 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5月,总局部署开展了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蜂蜜产品生产企业普遍存在执行的产品标准水平低、产品名称混乱、标识标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规范蜂蜜产品生产加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26日总局和标准委组织制定并颁布了新国家标准《蜂蜜》 (GB18796—2005)。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有效遏制蜂蜜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并对辖区所有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现就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备案企业标准,严格备案管理。要对照《蜂蜜》新国家标准规定,组织清理已备案的产品名称为“蜂蜜”、“××蜂蜜”、“蜜”、“××蜜”的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的蜂蜜,其标准中有关等级、理化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特殊性限制要求和包装、标志等,要符合新国家标准《蜂蜜》的强制性条款。坚决废止已经备案的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本地蜂蜜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蜂蜜企业标准,严格蜂蜜企业标准备案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对企业生产的蜂蜜制品(添加了其他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等的蜂蜜产品),企业标准中有关安全卫生指标、产品名称等,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技术要求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否则,不得予以备案。
  凡发现企业执行蜂蜜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企业执行蜂蜜制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不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生产。
  二、全面检查产品名称,严格规范产品命名。要加强对产品命名的指导,引导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选用蜂蜜产品名称应当符合《蜂蜜》新国家标准有关产品名称的规定,否则一律不能命名为“蜂蜜”、“××蜂蜜”、“蜜”或“××蜜”。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
  凡发现蜂蜜制品仍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的,视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依照产品质量法五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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