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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修改

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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