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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47号 2004年12月17日)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得到批准或进行备案后办理。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会计科目使用,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和具体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承兑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核算手续所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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