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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法联[2005]417号 2005年11月7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家用电冰箱(以下简称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制度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在推动标识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标识实施中,认识不统一、执法不严格,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没有标注,对使用的能效标识没有备案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有些企业甚至虚假标注标识,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标识的权威性,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的要求,要针对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组织全国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现就加强标识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明确工作。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要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505号)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开展能效标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标识行为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应把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日常检查内容包括:相关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等。要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督执法,重点查验销售网点是否购进或销售了未粘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采用定期或集中的方式对冰箱和空调使用能效标识、备案能效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能效标识所标注信息的监督核查,特别是对投诉量大、高度疑似虚假标注的产品要进行重点抽查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效等级,日耗电量(冰箱),能效比(空调)。对于产品能效低于5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责令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未履行备案手续、虚标能效等级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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