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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2005年9月20日 国质检监[2005]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通知》精神
  国务院决定加强液态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对液态奶生产加工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新的工作任务,也对质监部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要继续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务求短期内取得实效。
  二、立即行动,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中关于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的内涵,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备案要求,将生产备案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备案范围包括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二是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未经备案不得生产,所有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督促企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尽快完成备案。五是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生产备案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六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本辖区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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