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已经结束。按照《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一些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需要在2006年内进行注册。为了做好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2006年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工作,国家测绘局不再统一组织注册。
二、对于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国家测绘局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注册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原因、处理意见及《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测绘局的意见办理注册。
年度注册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甲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报送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备案。
三、按照《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测绘局规定,并在国家测绘局网站的测绘资质管理栏目中公布,由申请注册的测绘单位从网站下载并填写。
四、按照《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规定,其规格如下:圆形印章,直径1.5厘米,共三枚,印文分别为“测绘资质注册2006年度”,“测绘资质缓期注册2006年度”,“测绘资质不予注册2006年度”,字号及排列方式见附件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格自行刻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