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有关规定。
8.3.2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房,宜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8.3.3 微波消毒处理车间以及贮存间排出的空气应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宜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8.4 建筑与结构
8.4.1 微波消毒处理厂主要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封闭的车间内。卸料、贮存、转运、输送和上料系统必须设置在封闭的车间内。
8.4.2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暂时贮存库房采用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m3/人·小时。
8.4.3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实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生产区与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
8.4.4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8.4.5 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的使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贮存设施墙面应方便进行清洗消毒,中控室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4.6 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8.4.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8.4.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8.4.9 进行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规定。
8.4.10 厂区内应进行地质勘察,以确定地质情况。地质勘察应符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8.4.11 楼(地)面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要求确定,同时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8.4.12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地区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4.13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8.5 其他辅助设施
8.5.1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8.5.2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8.5.3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配备突发事故应急所必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噪声等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 处理厂建设应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9.1.3 制定处理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9.1.4 设备提供商及生产商应对所有过程控制和过程监测仪器仪表、参数控制和辅助监测的仪器仪表的操作、记录、设备故障及应急、各项参数的设定和调整要求、设备运行所具有的潜在职业安全和健康风险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培训,并保证相应售后服务要求。
9.2 环境保护
9.2.1 医疗废物微波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行,必须贯彻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9.2.2 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若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冷藏储存;废物的贮存、卸料、进料和破碎采用负压操作控制恶臭和带菌气体扩散,抽出的气体应通过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9.2.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生活废水、生产废水、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雨水等应收集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9.2.4 对于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如:破碎装置、泵、风机等,要采取基础减震和加装消声器等消声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9.2.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9.2.6 废气处理过程中采用的过滤材料应定期更换,并按照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9.2.7 处理厂更换的直接与医疗废物接触的备品备件、废弃的防护用品等应按未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9.3.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
9.3.2 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相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9.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9.3.4 处理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9.3.5 处理厂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9.3.6 应按感染区、过渡区、安全区设置工作人员更衣、洗涤和洗浴设施,并提供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清洁消毒设施。
9.3.7 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类型应根据所涉及的医疗废物的危险程度而定,对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人员应达到如下要求:
(1) 头盔,有或无面罩,依据所进行的操作而定;
(2) 口罩,必需;
(3) 护目镜,依操作而定;
(4) 工作裤(工作服),必需;
(5) 护腿和/或工业用靴,必需;
(6) 一次性手套(一般工作人员用)或耐受力强的手套(废弃物处理工人用),必需。
9.3.8 应采用反射性和吸收性的材料,在微波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屏蔽阻挡微波扩散。并设置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即时监测装置,防止微波泄漏对操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9.3.9 严禁工作人员进入屏蔽内进行操作,应用中央控制台远距离控制微波处理设施的开启。
9.3.10 若有突发故障,需要工作人员进入屏蔽内应急作业时,应穿用金属丝织成的屏蔽防护服、帽、手套等,并佩戴涂有二氧化铅层的防护眼镜。
9.3.11 应提供方便工作人员使用的洗涤设施。
9.3.12 应提供当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维修工人可以安全地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的安全保障措施。
9.3.13 应制定严密的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处理设备出现机械故障(如破碎设备堵塞、处理过程中设备突然停止等)时的应急计划;
(2) 医疗废物泄漏后的应急计划;
(3) 发生微波泄漏时的应急计划;
(4) 医疗废物消毒效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的应急计划。
10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管理要求
10.1 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和产品要求
10.1.1 医疗废物微波处理技术和产品应通过技术验证或环保产品认证。
10.1.2 医疗废物微波处理技术验证或产品认证应通过规定的管理和测试程序。
10.1.3 测试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测试机构承担,并应符合相应的测试标准及方法要求。
10.2 测试的标准和方法
10.2.1 测试过程应采取本标准所提出的微生物指示剂进行测试。
10.2.2 测试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微波消毒处理效果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11 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1.2 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建设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11.4 医疗废物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及卫生专业技术部门参加。
11.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应按本标准和现行相关专业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11.6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微波消毒处理设备投入使用。
12 运行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适用于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2.1.2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12.2 运行条件
12.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具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
12.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2.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规章制度。
12.2.4 具有保障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2.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