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范围为《意见》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
《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
《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表报送工作。《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按要求上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