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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 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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