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包括需要进行不同于运行许可证批准的实验或应用)或要求修改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从事核反应堆管理、运行的工作人员还必须通过核安全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Ⅰ类研究堆提前三个月;Ⅱ、Ⅲ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
第十三条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Ⅰ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Ⅱ、Ⅲ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Ⅰ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Ⅱ、Ⅲ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完成研究堆调试大纲要求之后十二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必须在原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提交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当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只有获得新的《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后,该研究堆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七条 《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开始退役活动前六个月(Ⅰ类研究堆)或十二个月(Ⅱ、Ⅲ类研究堆)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五—(1)),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在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五—(2)),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