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