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6.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持2年。
4.6.3 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
4.6.4 记录在检查期间应保持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
4.7 抱怨的处理
4.7.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抱怨的程序。
4.7.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抱怨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做出规定。
4.7.3 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抱怨的处理程序。
4.7.4 抱怨处理程序应涵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抱怨,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场的抱怨。
4.8 内部审核/检查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4.8.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1 每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2 内部检查员应经过适当培训,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区域。
4.8.1.3 内部审核计划、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4.8.2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
4.8.2.1 每一个注册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综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该检查包括申请等级内(该等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控制点。
4.8.2.2 应对检查报告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状况进行验证。
4.8.2.3 新成员在正式加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前应进行内部检查。
4.8.2.4 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
4.8.2.5 检查报告将包含下列信息
4.8.2.5.1 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4.8.2.5.2 受审核方(注册成员)签字
4.8.2.5.3 日期
4.8.2.5.4 检查员
4.8.2.5.5 认证的产品
4.8.2.5.6 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
4.8.2.5.7 不符合项描述
4.8.2.5.8 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状态
4.8.3 内部检查员要求
4.8.3.1 内部检查员应满足规则附件2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的要求。
4.8.3.2 内部检查员的独立性意味着其能够在内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查方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做出独立评价,并独立于自己从事的工作。
4.8.4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4.8.4.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
4.8.4.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体系及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
4.8.4.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
4.9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区分
4.9.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用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混淆的方式进行处置。
4.9.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的模块场所的符合/不符合;应对认证产品的产量进行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4.9.3 对于果蔬类,必须建立可保证认证产品经过采摘、贮藏、运输及可追溯的程序。
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
4.10 罚则
4.10.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该制度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4.10.2 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
4.10.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的暂停或撤销告知认证机构。
4.10.4 应保持所有的制裁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11 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1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以有效管理对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2 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负责决定认证产品召回的负责人、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4.11.3 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
4.11.4 每年应以恰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验证记录。
4.1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1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证明认证标志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
4.12.2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对使用认证标志加以规定。程序文件应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4.12.3 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加以控制,并保存使用该标志的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商号的记录。
4.13 分包方
4.13.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13.2 分包方的能力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的有关记录。
4.13.3 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附件5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5.1 引言
5.1.1 本文件描述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为符合选项2的要求所需要的体系和要求。认证机构在进行外部验证时必须遵照本指南。
5.1.2 本文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寻求选项2认证的要求,应由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
5.2 范围
5.2.1 本指南文件选项2包括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声明的与建立和实施选项2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现场、人员和运行。
5.2.2 必要时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评价,以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和能否获得认证进行评估。
5.3 评价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