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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
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制裁方式有: 告诫、暂停和撤销。
  9.2.1 告诫
  9.2.1.1 处罚
  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
  9.2.1.2 时限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处罚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2 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9.2.2.4.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9.2.2.4.2.1 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4.2.2 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9.2.3 撤销
  9.2.3.1 处罚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9.2.3.2 时限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9.3 不符合的处置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置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1)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2)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一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
  9.3.2.1 延期暂停
  对除果蔬类的所有范围:如果超过10%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对果蔬类: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的纠正期限为28 天。
  9.3.3.2 技术合同性不符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的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9.3.3.3 主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 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范围
  10.1.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略)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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