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8.1.1.13 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 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8.1.2.1 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
  8.1.2.2 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级别、认证模块/产品范围;
  8.1.2.3 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
  8.1.2.4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1.2.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2.6 保密原则;
  8.1.2.7 合同有效期。
  8.1.3 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8.2 检查和审核程序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 检查和审核时间安排:
  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8.2.3.2 果蔬类检查
  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2.3.3 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 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 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8.3 认证的批准
  8.3.1 认证的批准: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 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 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 批准范围
  8.4.1 产品范围
  8.4.1.1 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 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 场所范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
  8.4.3 生产范围
  8.4.3.1 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 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
  8.4.3.3 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
  8.5 信息公开
  8.5.1 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ⅰ)注册号
  (ⅱ)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ⅲ)认证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
  (ⅳ)认证选项
  (ⅴ)生产国家、地区
  (ⅵ)认证范围;产品
  (ⅶ)认证机构名称
  (ⅷ)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ⅸ)证书有效期
  8.5.2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邮箱。
  (ⅱ)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ⅲ)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ⅳ) 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
  (ⅴ)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ⅵ)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 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 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ⅰ)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ⅱ) 检查员/审核员名字。
  图2 认证流程图(略)
  8.6 分包方的控制
  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
  8.6.2 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6.3 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