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次供票量、增加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
纳税评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复核岗位或稽查部门。
第十六条 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第十七条 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结果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IC卡进行解锁,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
第十八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
│异常处│异常原因: │
│理岗 │ │
│位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复 │处理意见: │
│ 核 │ │
│ 岗 │ │
│ 位 │ │
│ │(单位签章)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税源 │处理意见: │
│管理 │ │
│部 门 │ │
│ │ │
│ │ │
│ │ │
│ │(单位签章) │
│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稽查 │处理意见: │
│部 门 │ │
│ │ │
│ │ │
│ │(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