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位进行“票表比对”,应采集以下数据: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数据;
(二)同期税控收款机IC卡记录的开票数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下列内容的比对:
(一)《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栏的“合计”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娱乐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二)《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饮食业”项目“应税收入”栏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饮食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第十二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IC卡进行清零解锁;
(二)“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第十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税控收款机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纳税人的税控IC卡不予清零解锁,同时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1,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四条 复核岗位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