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出现重大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交通部可以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以外组织临时性调查,并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直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港口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港口某一方面具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拟订,经本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在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由其相应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由相应职能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三条 拟订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先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报送渠道及经费预算和来源。
立项申请批准后,应当编制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调查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调查方案包括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批准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和单位提出的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经批准立项的调查项目,涉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应当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只涉及港口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正式收到经审核的调查项目有关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申请手续;在收到同意实施该调查项目复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确定和培训调查人员,建立统计资料搜集、处理和报送的工作系统。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港口统计调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