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修改统计资料。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核实更正。
第八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加强对港口统计工作的领导,解决港口统计存在的问题,为港口统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交通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全国港口统计的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国港口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港口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和参与与港口有关的国家统计调查;
(四)制定全国港口统计发展规划,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全国港口统计数据,编印、提供、管理全国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港口统计信息;
(六)分析、预测全国港口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统计咨询;
(七)组织全国港口统计业务培训,推进全国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
(八)完成有关港口统计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统计机构或指定相关职能机构负责港口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港口统计细则,并颁布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工作,统一管理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与港口有关的国家及行业统计调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发展规划,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行业标准,扩充或细化港口统计指标;
(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七)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的情况,提供统计咨询;
(八)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统计业务培训,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