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
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农质安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全面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及《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产品证书有效期限认定问题
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试点的产品,在转换过程中从申报、审查、评审到审批发证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技术把关和程序方面基本符合正常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为减轻申请者负担,体现“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凡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的产品,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全国转换颁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转换有效期延展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重新制作,并通过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分发各获证企业(单位),原到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统一收回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