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9日 保监发[2005]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规范企业年金产品的管理,现就依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的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受托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并经营的企业年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产品备案材料应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企业年金
其中: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四、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年金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合同文本;
(三)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同文本;
(四)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六)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其中,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变更产品合同文本的,应当重新申报产品备案。
六、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