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
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