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评审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参加评审组。
第三章 初审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应在收到委托评审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当通知委托评审单位;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对委托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可建议不予评审:
(一)委托项目明显不属于专家咨询委工作范围;
(二)手续不完备,资料提供不完全,无法进行评审;
(三)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思路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评审项目,报经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开始筹备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聘请同行专家10至15人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0天,将被评审项目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但机密级以上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本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