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37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管理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等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性工作。
二、2005年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自2005年7月14日起开始。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于2005年7月27日前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三、因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2004年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不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2003年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