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的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八十九条 吊销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收缴保险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十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
《行政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关“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负责人是指派出机构局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局长。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一
中国保监会举报登记表
__________[ ]号
举报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报方式: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举报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报内容(可加附页):
记录人:__________
处理意见: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二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_________[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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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当 ├────────┼────────┴────────┴─────┤
│ 事 │ 地址 │ │
│ 人 ├────────┼────────┬───┬──┬───┬───┤
│ 情 │ 当事人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 况 ├──────┬─┴────────┴───┴──┴───┴───┤
│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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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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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初步材料: │
│(可加附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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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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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初步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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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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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部门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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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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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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