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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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