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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十四)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转让的除外)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十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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