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复
(银复[2005]117号)
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请示》(沪农商行资营[200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
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批准你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请你行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规范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履行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