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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事项,要收集相关信息,并事先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7、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立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建设质量
  8、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口发展规律,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起草过程中应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意见。
  9、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发挥人口专家、法律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以及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
  10、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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