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凡发现市场内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抽查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其记录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
三、限期更换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本市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各经营性、服务性、公益型公共场所,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在2006年6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本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加强使用节水器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据《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管理,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落实到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建立由市建委、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委、市政管委、质监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工作的总体协调与推进。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器具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和市民的节水意识,自觉执行《节约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使用节水型的生活用水器具,为建设节约型的社会而共同奋斗。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节约用水的措施,努力促进首都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