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严格执行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
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8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借鉴推广。
希望各地,特别是缺水城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要求,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进一步加大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力度,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
(京建材[2005]1095号)
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发改委、市政管委、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各区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现就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使用、销售和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