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人字[2003]46号 2003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为加强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管理,规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我部制定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下同)为本地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机构。
第三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即可向从业单位或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国际商务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