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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局应向社会公开重大水污染事件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名单,保证通讯24小时通畅。
  第七条 长江委所属各单位发现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表格附后),并进行初步核查,将结果逐级上报长江委,同时通报水资源保护局。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将发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及时商长江委水文局,通知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水文局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同时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如若污染事故为海损事件,应及时与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局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长江委。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长江委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核查后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长江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资源保护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七日内,向长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事实
  (六)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报告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应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由长江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统一发布。未经长江委同意,长江委所属其他单位不得向媒体提供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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