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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安全,根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的接受和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报告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
  (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
  (三)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引用长江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
  (五)发生的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报告。
  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
  第五条 长江委所属水文基层单位应加强观察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大面积油污等等),以及发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异常恶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水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并抄报长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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