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 电源、电网工程建设必须注意符合环保要求,美化环境。
3.0.5 电源、电网建设必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建水电站和变电站应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现有设备应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现代化水平。
3.0.6 电网应建立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
4 用电水平
4.0.1 全县乡、村通电率应达到l00%,户通电率应达到98%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95%。
4.0.2 全县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5%以上,晚高峰时段农村用电保证率应达到90%以上。
4.0.3 丰水期全县实行小水电代燃料的户应达到20%以上。
4.0.4 全县人均年用电量应达到500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kW·h。
4.0.5 全县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应达到500kW·h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350kW·h。
4.0.6 由农村水电提供的电量应占全县乡镇及以下农村用电量的50%以上。县内资源不足,宜提倡通过异地开发水电或与其他农村水电供电区联网,调剂解决。
5 管理
5.0.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
5.0.2 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
5.0.3 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5.0.4 农村水电企业职工须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5.0.5 农村水电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电站应开展以“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制)为中心的安全、文明生产,电网企业应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的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活动。
5.0.6 农村水电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职责明确,形成制衡、约束和激励机制。
5.0.7 农村水电企业规章制度健全,职工人数、技能和知识结构应符合农村水电行业规定。
5.0.8 农村用电管理应做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收费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