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61号)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并公告。现对第四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核准并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三批)
2.企业名称变更公告(略)
3.生产产业变更公告(略)
4.车型型号变更公告(略)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