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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三)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其中: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山西大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鉴于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档气价先启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包括忠武线出厂基准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四)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1、将目前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
  2、将归并后的现行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其中化肥用气以及新疆各油田、青海油田的天然气适当延长至5年。
  3、西气东输气源地相对独立,且要经过长输管线运输,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根据各类和各地用户承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各油田情况,适当提高一档气出厂价格,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鉴于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现行天然气实际执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为避免执行统一调整后价格对现有低价气用户影响过大,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基准价格实际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即如果用户用气按调整后价格测算的提价水平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则按每千立方米提价50元执行。
  (二)考虑到忠武线2004年刚刚通气,湖南、湖北地区天然气使用还在起步阶段,忠武线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在调整后基准价基础上要适当下浮。
  (三)化肥用气出厂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暂不浮动。
  (四)上述调整后的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自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认真做好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增加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二)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特性等,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特别是对新疆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稳妥实施。中石油、中石化要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歧视,不得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企业实行两种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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