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订明基金会计核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第九节 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复核、公告及实施程序。
第十节 基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订明除按
《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第三十条 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事先订明该类例外披露的情形及原因。
第十一节 基金费用
第三十一条 订明基金托管人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各类费用进行复核及支付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该类费用列支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 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保管责任、交接时间和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