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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9日)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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