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