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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

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因子及目标
  考核因子及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标准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监测频次
  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以每年各月监测数据的周均值计算月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每月监测1次,以每月实测值作为考核依据。
  (四)评价方法
  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评价等级确定为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评价等级确定为良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等级为一般;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评价等级确定为未达标。
  (五)入境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需扣除入境水质影响时可参考如下方法:
  在考核断面时,考虑入境水质对目标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扣除方法见公式1-1。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城市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公式1-1′。


                   n
                   Σ(C(i下标)-C(io下标))Q(i下标)
                   i-1
C(调整浓度下标)=C(实测浓度下标)-——————————————————— (1-1)
                         Q(实测流量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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