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2006年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目标责任书》的治污工程项目、水质、污染物总量控制、综合整治和环境管理等措施。
第六条 治污工程项目指标为一项,即项目完成率。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治污工程项目的完成率进行评估。
第七条 水质指标为一项,即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5个省界断面作为目标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因子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共两项:COD年入河量及削减率、氨氮年入河量及削减率(2007年底前氨氮作为参考指标,进行计分,但不作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九条 综合整治指标共五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关闭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及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环境管理指标共五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情况(详见附件)、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详见附件)、水环境信息发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书》评估指标解释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治污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清洁生产项目应以企业获得有资质机构颁发的清洁生产审计证书为完成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界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全年周平均监测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必要时需补充手工监测数据。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估。最终评估结果由专家组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