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
《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5]136号)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和《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2.《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的责任制,全面推进淮河治污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四省政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四省政府。四省政府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告。四省各级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治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