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全国知识产权知识的广泛深入宣传与普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战略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社会形象;
(四)突出社会效益,讲求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主要以市场化机制举办,遵循展会市场运作规律。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如下次序支持展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主办一个国际性专利展会,将其作为我国专利展会的品牌进行培育;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其它展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等支持;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原则上以名义支持为主要支持方式;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第八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和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大力配合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归口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承办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